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版 】 发布时间:2013-07-25 点击次数: 次
为缓解我场职工的住房紧张状况,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根据棚户区、公租房、廉租房有关文件精神,坚持"阳光操作、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参考有关公租房、廉租房分配方案,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屏南古峰国有林场棚户区公租房租赁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棚户区住房租赁领导小组):
组 长:林鸿基
副组长:陈明久
成 员:陆玉莲、周江霞、张惠钦、余民鸿、郑声杭、陆继程、余民灿
二、对象和条件:
1、2011年棚户区新建公租房租赁对象:在2012年2月之前报名的在岗在册的工作人员。
2012年棚户区改造房公租房租赁对象:在2012年2月之前报名的在岗在册的工作人员、现住在林场住宅区有分配到住房的停薪留职人员,退休后安置在本场的离退休人员(未领到安置费)。
2、条件:
a、在城关范围内无私房(以房产证为依据);
b、本人或配偶在城关无购买其它共有住房,末参加集资建房(含解困房);
c、分配顺序,原则上优先考虑在岗在职职工,其次原居住在场部的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职工、退休职工。
d、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三、分配方法:
申请棚户区改造住房的职工,经棚户区住房租赁领导小组资格初审公示合格后,按职务高低、职称、工龄、学历的进行评分。
评分标准如下:
1、工龄:
a 、参加工作但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每年按1分;
b、本单位工作工龄,每年按2分;
2、职称(按工资档案的评级):高级职称:10分;中级职称7分;初级职称:5分。
3、职务分:科级:10分;股级和股室负责人6分;股员3分;
4、学历分:本科5分;大专3分;中专 1分;
以上四项评分2-4项只能选一项,累计积分为个人分房总分。
四、管理规定:
1、公租房属屏南古峰国有林场所有,租房户主只能租住,不拥有房屋的继承权和收益权。如遇政策或特殊情况需收回房屋的,林场有独立处置权。
2、干部职工租到住房后,必须与林场签订租房合同并需及时在每月月底到林场财务室足额缴交年租金,新建房按每平米收2元/月,改造房按每平米收1元/月。不得借任何理由拖欠房费六个月以上,否则林场有权收回住房。遇政策性增加房租的,租房户不得有异议。
3、干部职工不得随意更改住房结构、擅自搭盖,必须本人居住,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转租、转借给第三方,否则,林场有权收回并按市场价收取房租。
4、分到住房职工,本人必须在签订租住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搬入新房,并将原有旧住房退还林场。
违反以上四项规定之一的,林场取消分配资格。
5、为了让更多的职工享受到租房待遇,改善租房的住户,在今后如在本城区建有住房、调离本单位或退休后不安置在本场的,其他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的,应主动退出所租住房,以便让林场对该住房进行安置其他符合条件职工。林场在每年年底进行租房职工资格审查,进行必要的调整。
6、住在林场的非本场职工的租赁费按当年市场租赁价计算。
本方案议定后报上级议定后实施,本方案解释权和处置权归屏南古峰国有林场所有。
注:本方案讨论稿末规定细项由全场职工提议并讨论,由办公室收集意见,由屏南古峰国有林场棚户区公租房租赁领导小组审议修改。
本方案经场务会研究讨论后,同意公示。